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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试用期可以辞职不

发布时间:2023-11-14 22:2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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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在试用期是可以辞职的,辞职后首先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其次,辞职满3年后才能再次报考公务员。但是可能各地方规定会有所差异,对于公务员试用期辞职后果也会有所差异,因此需要因地制宜。

  公务员试用期辞职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什么是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中,符合政策规定,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将县区级机关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股”或办公室,规范设置县区“股所级”这一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 。“股所级”低于“乡科级副职(副科级)”,一般由资历较老的科员担任。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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